中國公安用警用裝備測謊,警用裝備檢測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中國公安用警用裝備測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中國公安用警用裝備測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內褲門事件,如果警方查證王某無罪釋放,可以反告周某誹謗罪嗎?
老王酒店里吃飯的時候沒動手動腳。走廊里也沒送女的去隔壁。四次進房間,第一次跟同事一起進去的,晚出了15秒,第三次開視頻進去的,也沒事。有問題是第二次還有第四次。但一沒監控,二是女的打電話,讓同事叫過去的。套子也沒用。女的報警最重要的證據是消失的內褲。問題是內褲張某拿走的。女方現在估計忙著跟老公解釋內褲問題呢?哪里還敢咬王某。女的不咬了,這破事就說不清楚了
內褲門事件,大概率的可能就是事件反轉。從周某的初期舉報、到警方的通報、再到王妻的網上"護夫",網上都有諸多分析。應該說,部分網友的分析水平還是非常高的,群眾眼晴也是雪亮的!從我本周人觀察思考,還是覺得王妻的網上陳述更符合邏輯,雖然不排除王妻護夫心切,文中陳述有一定的傾向性。 檢察院暫沒批捕王某,說明王某強制猥褻的證據是單薄的,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那點事”肯定做了,是否強制很難說,需要警方從事件的起因、過程、邏輯,再結合其他的證人證言綜合判斷,而不僅僅是當事者的口供。如果事件反轉,王某文是可以追究周某誣告陷害罪的,這一點毫無穎問。
可以。但還需要一些證據和環節才能靠實罪與刑。比如,誣陷誹謗動機?比如,誣陷誹謗證據。動機應該是報復逼其出差,或者其他利益訴求,包括使其深陷牢獄,或名聲太臭,而取代職位,以獲得利益。證據包括嫌疑人供詞,被害人指證的誣陷誹謗的客觀事實。現在在媒體上如此大肆渲染及熱論,一旦失實包括查不實,都可能涉嫌構成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對雙方而言,即便不夠成刑事犯罪,也夠成民事侵權。
內褲門事件,如果警方查證王某無罪釋放,那我們就應該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重新思考這個案件
如果真是這種反轉的話我認為是可以反告的,前提是猥褻罪和強奸罪都不成立的情況下。
女員工周某將事情鬧的如此之大,在網絡上和公司里已經鬧的沸沸揚揚而且如果是故意為之的話,讓其工作丟失,并在社會上引起這么大的惡劣影響,網絡上照片更是貼的到處都是。王某為了他及其家人的社會影響或者為了將來在社會上立足,也可以反告試一下。反正已經鬧的人人皆知,不如放手一搏,萬一贏了對自己還是有利的!萬一輸了也不會比現在更差了
但是我個人感覺即使不是犯罪行為,此案涉及道德問題,后面社會能不能接納就要另當別論了。他的工作更是問題,即使不會留有案底,他的名字可能想從事那個行業是困難了。不立案不等于沒有實施猥褻。這種事情只有他們兩個知道了
即使出租車上摟抱屬實,也不能證明周某主動,那是醉酒后的不可控行為,只有證明周某喝的是假酒,是裝醉,才能判定周某說謊。
而周某喝了350ml的白酒是警方認證過的,至于周某酒量大,以及裝醉之說只是聽說和推測,并不能作為證據。而周某醉酒嘔吐是有監控作證的,這是做不了假的,是不受資本控制和感情左右的冷冰冰的證據!
驚天逆轉嗎?我看未必。
王某的行為相當于深夜徘徊在酒吧門口的撿“尸”人,雖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強奸,但是對醉酒后的女同事有不和諧的行為他是承認了的,只不過現在他們夫妻把這些行為都歸責于女方,說女方假醉勾引,幸好王某最后守身如玉!警方會相信這些建立在推測上的情節?怎么來證明女方假醉?怎么來證明房間內的勾引之說?有視頻嗎?用出租車上的摟抱視頻來證明房間內的主動勾引?
如果王某文涉嫌猥褻罪不成立,也只能說明證據不充分,并不能證明周某撒謊,周某的不合邏輯的行為都發生在醉酒后,醉酒之人對自己的不可控行為并不是完全清楚的,不然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酒鬼橫“尸”街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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