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警用裝備由誰配備,人民法庭警用裝備由誰配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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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院,是否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需要戴手銬?
穿馬甲、戴手銬、剃平頭、坐在籠子里,在普通老百姓看來似乎是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的標配,但這種帶有明顯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則及法治精神的,也是違背了現有法律及有關規定的,盡管現有規定明確禁止,但在司法實踐卻屢見不鮮,這又是為什么呢?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詳細談一下這個問題吧。
1.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參加刑事庭審的被告人在未經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之前,應是無罪的,享受無罪的待遇,法庭庭審中應充分保障其辯護權,不得讓其穿著、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聽群眾認為其有罪的標志。我們看到國外的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是穿西裝、打領帶,并且是與自己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想要尊重與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下圖為歐美刑事庭審中的被告人。
2.在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有權自由著裝,并且讓被告人穿馬甲、戴手銬等,在現有規定中也是明確禁止的。參見如下規定:
A: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第16條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B: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3條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C: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彰顯現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的,看守所應當將穿著正裝或便裝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3.雖然相關規定,禁止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著馬甲,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受審,但實踐中執行卻并不理想,不穿著馬甲,不佩戴手銬等械具反而成了部分人員的另一種“特權”。如我們經常可以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的高官審判。
不一定。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的有關規定,在法庭開庭時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解除戒具,即不能帶手銬。但對子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丶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為什么會這樣呢?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未經法庭定罪,都是無罪的,雖然是嫌疑人,但尚末定罪。所以這么做是合情且合法的。至于之前因何拘押(兼之上警戒)?是考慮到案情的重要性作出的適當措施。
我個人認為,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暴力因素,若有,那法警可對其采取戒具措施。相反,若無,那么法院不應對其采取戒具措施。因為在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剝奪他人權利!
這個問題具體的執行還是看刑事被告人所犯的問題以及看守所反映的具體情況為準,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不牽涉重大暴力、殺人以及在看守期間表現良好,開庭的時候刑事審判長或者執庭法警可以解除被告人的刑具~如果是重大暴力案件,殺人案件,或者在看守所期間有打架,暴力等情況發生,不好意思,不但全程帶刑具,穿囚衣,如果在提押過程中有反抗,法警還會用來試試配的電警棍效果怎么樣~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人民法庭警用裝備由誰配備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人民法庭警用裝備由誰配備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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