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用裝備庫規定,法院警械使用規定
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法院警用裝備庫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法院警用裝備庫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進法院為何要進行安檢?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規定,安全檢查是為了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審判場所,保證參加庭審活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八條的規定,以下物品不得帶入審判、立案和申訴信訪場所:
1、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4、未經人民法院允許帶入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通訊器材等限制物品;
5、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6、標語、條幅、傳單;
7、其他可能危害法庭、立案和申訴信訪場所安全或妨害法庭、立案和申訴信訪秩序的物品。
這些年來,法官遇襲事件也并不少見。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男子用報紙將刀具包住,混過安檢進入審判庭,庭審過程中,因其不滿判決,拔出尖刀將4名法官捅傷,兩名法官傷勢嚴重,其中一名被刺到心臟,該行兇男子也被抓獲。
俗語云:“生不入衙門,死不入閻殿",又曰:“無事不登三寶殿”。法院是一個特殊特別場所,為多少人主持了正義爭取到合法權益,又對多少作奸犯科的人進行了懲罰(但難免又有冤假錯案出現)。人員結構復雜,凡進入的人,不是原告就是被告,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又往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仇敵。法院是個劍拔弩張的地方,進入者被安檢,或稱搜身,可以理解。
進法院為何要搜身,大家都知道法院是國家機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違法者實行宣判的機關。它給人的形象不僅是公平,公正。而且是嚴肅,潔凈的一塊圣地。為了維護法院區域內有良好的工作環境,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神圣不可侵犯,就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安全性的規章制度,要求人們遵守它。
無論是任何人進入法院的大門,都要經過一道安檢搜身一樣的關卡。如果沒有這道關卡,不法分子就會帶入一些兇器進去,正在庭審的案件,很可能就會受到不法分子沖擊和要脅,司法的威嚴從何談起。
還有就是有效的防范那些曾經犯過罪,危害過社會的人員,因為不服法律對他的審判,仇視社會,仇視法律,對司法工作者進行報復的行為。
法院門內的這道檢查關卡,并不是要把民眾和法官人為的分開,只要你通過正當的手續,去法院辦任何事情,都是通行自由的。
進法院要搜身,這就像上飛機之前要經過安檢一樣。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攜帶危險品和其他不適合帶入法庭的用品,以維護法庭的秩序和有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我們都知道:法院是一個嚴肅的地方,但是有些犯罪分子或者不良人員,有時候會趁機對法院、法庭進行搗亂,并有可能對對方或者有關人員的人身進行攻擊。
曾有一個例子,就是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由于情緒激動,在開庭的當場交將對方打傷,這就造成了一起惡性事故。
為了防止有關意外的事件發生,消除安全隱患,進法院之前就必須先搜身。這也是對于公眾負責的表現,也是對于犯罪分子負責的表現,收取他們的有關危險品后,犯罪分子就有可能放棄了犯罪。
當然,現在說的搜身并不一定是手用全身搜查了,而是采取一種經過安檢門安檢的方式進行。
所以,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請配合有關人員進行安檢。
去人民法院辦事或參加訴訟確實要通過安全檢查,有類似“搜身”的舉動。如果是公訴刑事案件,那就不是安全檢查了,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戴刑具。去人民法院須通過“安檢”,確實有有關法規規定,是合法行為。
至于為什么,不得而知。至于怕什么,就更是不得而知。
按理說,法院的前綴是人民,即法院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去自己的法院辦事辦案,由納稅人供養的法院不應該“懼怕”人民。相反,法院接待自己的衣食父母應該是熱情周到,即便經過法院審理后有人違法,當違法不等于犯罪,違法人員依然是人民,這個性質不會根本改變。
不忘初心,其中心思想就是為人民服務。
法院環境復雜啊,去法院辦事的一般都是有事的人,遇到了一些糾紛,如果安全檢查不到位,有人帶了危險品到法院,那就是人命觀天的大事了,事后后悔都來不及。而且法院發生的持危險品傷人事件一直都有,安檢是杜絕這種事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
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局里面的警察有區別嗎?
一個是行政機關的警察屬于公安部管,一個是司法機關警察屬于司法部管。另外職責和服裝上區別也很大。
一、所屬機關不同
一個是司法機關(法院警察),另一個是行政機關(公安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稱的法警,是法院內設立的特殊警種。
二、職責不同
公安機關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8.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維護審判秩序。
在我國法院,是否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需要戴手銬?
這個問題具體的執行還是看刑事被告人所犯的問題以及看守所反映的具體情況為準,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不牽涉重大暴力、殺人以及在看守期間表現良好,開庭的時候刑事審判長或者執庭法警可以解除被告人的刑具~如果是重大暴力案件,殺人案件,或者在看守所期間有打架,暴力等情況發生,不好意思,不但全程帶刑具,穿囚衣,如果在提押過程中有反抗,法警還會用來試試配的電警棍效果怎么樣~
我個人認為,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為是否具有暴力因素,若有,那法警可對其采取戒具措施。相反,若無,那么法院不應對其采取戒具措施。因為在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剝奪他人權利!
不一定。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審判警務保障規則》的有關規定,在法庭開庭時犯罪嫌疑人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解除戒具,即不能帶手銬。但對子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丶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為什么會這樣呢?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未經法庭定罪,都是無罪的,雖然是嫌疑人,但尚末定罪。所以這么做是合情且合法的。至于之前因何拘押(兼之上警戒)?是考慮到案情的重要性作出的適當措施。
穿馬甲、戴手銬、剃平頭、坐在籠子里,在普通老百姓看來似乎是刑事庭審中被告人的標配,但這種帶有明顯有罪推定色彩的被告人打扮是有悖于刑法基本原則及法治精神的,也是違背了現有法律及有關規定的,盡管現有規定明確禁止,但在司法實踐卻屢見不鮮,這又是為什么呢?作為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前法院人,我詳細談一下這個問題吧。
1.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參加刑事庭審的被告人在未經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之前,應是無罪的,享受無罪的待遇,法庭庭審中應充分保障其辯護權,不得讓其穿著、佩戴任何可能使法官、旁聽群眾認為其有罪的標志。我們看到國外的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是穿西裝、打領帶,并且是與自己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想要尊重與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下圖為歐美刑事庭審中的被告人。
2.在刑事庭審中被告人有權自由著裝,并且讓被告人穿馬甲、戴手銬等,在現有規定中也是明確禁止的。參見如下規定:
A: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警務保障規則》第16條規定,在法庭審判活動中,應當為被告人解除戒具;對于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等較重刑罰和有跡象顯示具有脫逃、行兇和自殺、自殘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B: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3條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但認為其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C: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裝問題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彰顯現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開庭時,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不再穿著看守所的識別服出庭受審。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的,看守所應當將穿著正裝或便裝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移交人民法院。
3.雖然相關規定,禁止被告人或者上訴人穿著馬甲,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受審,但實踐中執行卻并不理想,不穿著馬甲,不佩戴手銬等械具反而成了部分人員的另一種“特權”。如我們經常可以在電視畫面上看到的高官審判。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法院警用裝備庫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法院警用裝備庫規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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